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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镇居民医保:连续参保8年最高补偿3万元

2007-6-30 9:37 【

  海口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将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并实行封顶限额控制,补偿办理手续非常简单便捷。

  办理补偿:出院时直接记账即可

  据刚获海口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参保居民在海口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在参保居民出院时直接记账予以补偿。需统筹基金补偿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费用清单,并经患者本人或相关代理人、证明人签字认可。

  在异地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垫付,再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补偿比例:按医院等级不同分4档次

  上述《暂行办法》规定,海口城镇居民医保范围总费用的补偿比例按就医医院等级不同分4个档次分别确定,具体如下:     一级医院按60%予以补偿,二级医院按45%予以补偿,三级医院按35%予以补偿。

  异地住院按在海口同等补偿标准的50%报销,并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其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补偿门槛:设起付线和封顶线

  与此同时,海口城镇居民医保费用补偿同时设定分级起付线:一级医院为15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     补偿费用封顶线统一为2万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其封顶线按累计计算补偿。

  据介绍,为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居民医保,海口规定凡连续参加居民医保5年以上8年以下的,封顶线设为2.5万元;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封顶线为3万元。

  补偿保底:封顶线下最少补偿20%费用

  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20%时,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

  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家庭,从参保后第二年起,参保家庭成员住院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累计最高可提高8%.缴费间断后不能累计,封顶线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