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副市长韩美(右)在介绍《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记者日前从海口市政府获悉,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缴费和补偿标准已经确定。从7月1日起,海口市将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确保参保率达到85%以上,并于9月1日起正式启动补偿。
据了解,海口市现有户籍人口约150.86万人。农业户籍人口约61.08万人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非农业户籍人口约89.77万人,有47万人从业人员,其中约28万人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医保(包括参加省医保人员)。就是说,海口市城镇非农业户籍人口中,仍有43万人没有基本医疗保险,称为“三不靠”人员,主要包括中小学生、儿童、部分老人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为妥善解决上述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海口市政府对全市7000多名居民进行调查,并开展科学论证测算,决定每年由省、市和区三级财政共投入约2500万元,城镇居民个人筹资共2400万元,来实现对“三不靠”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6月27日,海口市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最终通过了《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成年居民每人每年只需缴纳7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缴纳40元,参保1年即可得到最高2万元的补偿,连续参保8年以上的,最高可得到3万元的补偿。城镇低保对象和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城镇残疾人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补助50%.
其具体补偿标准是,一级医院起付线为150元,按60%的比例予以补偿;二级医院起付线为400元,按45%予以补偿;三级医院起付线为800元,按35%予以补偿。异地住院按照在本市同等补偿标准的50%补偿,并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补偿费用基本封顶线为2万元;连续参加居民医保5年以上8年以下的,封顶线为2.5万元;连续参加居民医保8年以上的,封顶线为3万元。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若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20%时,按照2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于连续参加医保的家庭,从参保后第二年起,参保家庭成员住院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每年提高1%,累计最高可提高8%.缴费间断后不能累计,封顶线不变。
此外,中药饮片、针灸、推拿和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5%.地方病、职业病的住院医药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余额还可以再按照居民医保有关规定补偿。
海口市副市长韩美表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海口市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全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