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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七月起四类人员看病可获得医疗救助

2007-5-26 11:1 【

  今年7月起,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看得起病了。近日,市政府发出《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要求各区县在7月前全面建立起“救急救难、简便易行”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80岁以上老人可领卡购药:根据《意见》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口的四类人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三种方式。救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确定。其中,日常医疗救助为事前行为,在农村,将首先资助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80岁以上老人,还可到当地民政部门领取一定限额的《医疗救助卡》,主要用于门诊和购药。

  大病医疗救助不限病种:7月起实施的大病医疗救助,将不设起助线(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不限定病种,实行住院治疗及时审定、及时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在农村,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超过部分除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报销外,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额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在城市,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其治疗费用在一定限额内的给予全额救助,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后,再对救助对象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达到一定数额的,再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但救助金额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救助标准。

  部分低收入家庭可获临时救助:《意见》还规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各地可视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但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20%.

  此外,各区县每年还应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医疗救助。当年经大病医疗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资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请一次性慈善医疗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