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从2007 年1月1日起,自治区凡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人员,因病支出在按规定报销后,自费超过300元部分由政府实施救助。这是日前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同时,惠及西藏自治区广大城镇特困群众的医疗救助的新政策《西藏自治区城镇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也于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个方案的实施将改变农牧民和城镇特困群众医疗费用过贵的问题。
《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还规定,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年度8000 元。在最高限额以内、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自费总额减去300元后其余部分的50%给予救助。对患大病或长期支付高额医药费,在享受了最高额度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无法维持的,经县牗市牘人民政府批准,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30000 元。
《西藏自治区城镇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具有自治区城镇常住户口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企业困难职工牗含离退休职工牘或未参加农牧区医疗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其他城镇居民,均可享受新的医疗救助。
城镇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为8000 元。在最高限额内、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自费总额减去500元后其余部分的50%给予救助。对患大病或长期支付高额医药费,在享受了最高额度医疗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无法维持的,经县牗市、区牘人民政府批准,最高救助限额可提高到30000 元。
自治区财政厅为保障《西藏自治区农牧区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实施细则》的实施,及时下达了2007 年农牧区特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36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