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处方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卫生部日前制定了《处方管理办法》,同时还出台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均自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权的获得、处方的开具、处方的调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说,医疗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在三个方面:一是医疗服务的收费;二是药品的加成收入;三是政府的补贴。当前,各级政府对医疗机构的经费补贴大概占医疗机构每年支出的7%,就是说,医院绝大多数收入来源于医疗服务和药品加成收入。
社会上取消“以药养医”的呼声很高,毛群安说,卫生部也一直呼吁,希望能取消药品在医院销售加成的政策,使医疗机构不再依赖药品的收入来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为这个政策是导致药品在医院使用过程中商业贿赂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许多问题的根源。
他说,取消以药养医,需要对医疗机构设计一套比较完整、更加合理的经济政策。否则,如果医院本身不能维持正常运转,就可能影响到广大群众享受医疗服务。
不限处方外流 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药店买药
《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意味着患者可持医院处方,到价格相对便宜的药店买药。毛群安对此表示,在可能减少医院收入和保障公众选择权益之间,卫生行政部门选择了后者。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处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处方不得涂改 处方字迹潦草,将追究医师责任
字迹潦草、涂涂抹抹、难以辨认的医师处方,遭到卫生部明令禁止。《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书写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在《处方管理办法》实施以后,凡是医生在处方中的不规范的做法都必须改正,否则要追究个人以及这个医疗机构的责任。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根据规定,处方应将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药品剂量与数量要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处方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严禁收受回扣 医师牟取私利,将被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因开具处方收受医药代表回扣,将被取消处方权。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医师出现以上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或违反办法其他规定的,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这类药品处方的;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这类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这类药品的;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两年一次考核 医师考核不合格,收回执业证书
卫生部12日还公布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全国取得合法资格的医师,应于每两年接受一次考核。医师若有索要患者财物或收受回扣等行为,将被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可被暂停执业活动或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办法》明确规定,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为加强对考核的监管,《办法》规定,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若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将被取消考核结果,并被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