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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对临产孕妇先接生后办手续

2007-2-4 10:35 【

  福建省卫生厅日前下发通知,今年起福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临产孕妇,包括流动人口,必须实行先接收住院、接生,安全分娩后,再办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登记手续。

  这一做法旨在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2000年以来,福建省孕产妇死亡率一直在十万分之三十左右,其中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问题尤为严峻。

  福建省卫生厅还要求,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孕产妇住院分娩费用纳入基金的报销范围,并享有与参合对象同等的报销比例;同时将困难家庭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再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每一位孕产妇不因经济原因失去住院分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