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护士”防晒露生产批号过期?
昨日,市民张先生与屈臣氏在越秀区法院对簿公堂。据张先生称,今年5月17日他在屈臣氏棠下店购买了由宜昌某公司生产的“小护士”牌美白防晒露SPF15/PA+++两盒,单价27.5元,共55元。
回家后,张先生上卫生部网站查询发现,自己所购买的产品上所标注的卫妆特字(2002)第0701号已经于2006年10月30日过期。而根据该产品上所标注的产品失效日期2010年2月来推算,该套产品的生产日期是2007年2月(一般化妆品的使用期限为3年)。也就是说,这套产品是生产批号过期后才生产的,是过期产品。
张先生提出,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销售;……”张先生认为,屈臣氏明知产品批准文号已经过期的事实,却故意隐瞒,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顾客的欺诈,要求法院判令屈臣氏退货款55元。
在昨天庭审上,被告明确表示拒绝退赔。他们指出张先生提供的生产批号查询结果是从网上下载打印的。在没有原件核对的前提下,不同意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该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正点”减肥片产品说明作假
由于在屈臣氏购买的“正点”减肥片内部说明书和外包装不一致,市民张先生将经销商屈臣氏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屈臣氏一审败诉。
据张先生称,今年7月,他在屈臣氏购买了两盒“正点”减肥片(咀嚼片),单价68元,共136元。回家打开包装发现,产品说明书上的内容和外包装上不一样。比较该产品外包装上注有国家保健食品批号的产品成分而言,产品内部的说明书中的成分多出一样“多肽苹果醋”。而该项“多肽苹果醋”正是该减肥片在广告中大肆鼓吹用来吸引消费者的。据此张先生推断,“正点”减肥片经国家审批的说明书中并没有“多肽苹果醋”。而屈臣氏所销售的该产品却正是靠着这一“杜撰”出来的成分来吸引消费者的。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三条“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张先生提出要求法院判令屈臣氏退还货款136元。
被告没有答辩。
8月28日,越秀区法院一审支持了张先生的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