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种“医闹”行为将受处罚
我省卫生、公安部门联合发文治“医闹”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等“医闹”行为将受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24日,记者从省卫生厅获悉,省卫生厅和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严惩“医闹”行为。
《通告》明确,“医闹”行为包括以下12种: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故意损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财物的;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务人员的;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冲击或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在医疗机构内摆设灵堂,举行各种形式的祭祀活动的;围堵医疗机构大门和诊疗场所,限制人员和车辆出入的;抢夺尸体或者拒不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及社会法定停尸场所,陈尸要挟或抬尸游街闹事的;抢夺、偷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患者和家属财物的;患者符合出院条件,无理占据病床拒不出院的;胁迫医务人员索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通告》同时规定,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及时火化,其他病因死亡患者的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逾期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理。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断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