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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严控患者住院时间二级医院不得超10天

2006-8-1 9:17 【

  28日,山东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要求三级医院平均住院日不得超过14天,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天,医院对一般医疗纠纷处理时限也不得超过10天。 据了解,省卫生厅要求,各级医院要积极采取措施缩短平均住院日,推行无节假日门诊、无节假日检查、无节假日手术,并逐步拓展门诊手术,能在门诊做的手术尽量不住院。

  平均住院日三级医院不得超过14天,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天。医院临床试验、药品试验、手术(包括术中变更手术方案)、麻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贵重药品使用或大额收费要履行告知义务。

  各医院要设立患者投诉和处理的专门机构,公布投诉电话、信箱,及时受理、处置患方投诉,定期收集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意见,及时改进。建立医疗纠纷排查和限时处理制度,一般纠纷处理时限不得超过10天。健全医院单品种用药总量监控通报制度、医师用药情况监控通报制度、医师合理用药评价通报制度,医疗机构每季度开展全面检查,检查结果要在醒目位置张贴,通报内容应告知全院,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抄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各医院门诊各科室及辅助检查科室,中午有值班人员连续服务。挂号、划价、收费、取药和有预约特殊检查项目的科室每日应提前上班。门诊实行划价、收费、取药一站式服务,对急症患者提供检查、治疗、收费、取药及抢救“绿色通道”。门诊、急诊及病房值班人员应具备独立执业资格,依法从业。门诊实行弹性排班制,医师单人每半天接诊一般不超过25人次。医师要耐心接诊,仔细检查,规范施治,首诊确诊率应在7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