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一日起武汉对违法药品强制召回

2006-4-7 9:5 【

  武汉市日前出台《关于限期召回违法药品的暂行规定》,2006年5月1日起在全国首推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

  根据规定,武汉市将对以下已流散到社会,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危害的违法药品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实施强制召回。这些违法药品包括:药品的成分、含量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法必须检验而未检验即销售的;所标明的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其他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企业库存、没有销售的违法药品则不在强制召回之列。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流散到社会可能造成消费者危害的违法药品,根据“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原则实施强制召回,违法药品的生产企业、直接从外地购进违法药品的批发企业应当按规定,自发现之日起或经药监部门确认之日起3日内,将违法药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品名、规格、批号和不合格项目,在本市新闻媒体上公告,提示消费者停止使用。逾期或拒绝公告的,本市药监部门予以公告。

  同时,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召回。药监部门对可能导致消费者严重危害后果的违法药品,应当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公告并实施紧急召回。

  据记者了解,在国际上,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召回制度被引入药品监管中。目前,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日本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关的违法药品强制召回制度。此前,武汉市药监部门曾在药品企业中倡导药品自主召回的做法,受到国内23家药企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