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提出议案最终推动了这部历时三年的法律修改案的完成,禁止性骚扰入法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昨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如此评价。
但是她依然希望中国能在立法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启动对性骚扰的专门立法,明确界定性骚扰的定义和相关情况。
2005年8月30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这是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在实施13年后第一次修改。
这次修改前的2005年3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罗益锋、姜健等283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共9件。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办理报告中表示,代表议案提出的许多意见和建议已在修改决定中得到采纳或体现。这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该条款一出台,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不少妇女以此为武器,向性骚扰说不。
“作为一个代表,看到议案的内容能写入修改后的法律,我的心情是相当激动的。”2月24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特种合成纤维信息中心主任罗益锋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最初他准备提交一个专门的性骚扰立法的议案,议案名称是《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后来在人大代表方新的建议下,罗益锋把议案改成了现在的名字 ———《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议案》。
去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罗益锋代表应邀列席会议。罗益锋说,“我当时在小组座谈会上提出,应该在这一条的后面加入‘妇女不得对男士进行性骚扰’。没想到,我这句话刚说完,全场哄堂大笑。”不过,立法机关最终没有采纳罗益锋“保护男士”的建议。
罗益锋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妇女遭遇性骚扰的比例要明显多于男性,因此他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也在情理和法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