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卫生厅制定并印发《河北省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实施方案》,要求各地4月1日正式启动创建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活动,为广大群众提供价廉、方便、安全、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据介绍,创建活动从2006年开始,力争到2008年全省80%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均达到标准化水平:实现基本设施齐全、人员配置合理、服务功能完善、监督管理规范的要求,重点加强预防保健、急救、产科和中医科建设。
按功能,标准卫生院将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两类;按照床位规模,可分为0-10床、11-29床和30床以上三种;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50床。
按要求,标准卫生院至少要设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设有独立的防保科;有条件的可设五官/口腔科;医技科室至少要设药房、化验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观察治疗室、注射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手术室、产房、理疗室、中药炮制室、煎药室;中心卫生院将在一般卫生院科室设置基础上增设五官/口腔科、手术室、产房、理疗室。
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任制,技术人员总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5%;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和中医执业医师占临床医生的8%—12%。
据介绍,标准卫生院建成以后,将开展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康复等综合服务;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实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