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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不利导致一患者死亡 铁路总医院被告上法庭

2006-2-1 0:0 【

  肝炎患者住院期间死亡家属质疑诊疗过程索赔3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

  治疗有过失医院被判赔

  赔偿金额为1.5万余元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原告已提起上诉

  孙先生因感染肝炎住院治疗不治身亡。其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处重大过错,于是将某医院推上被告席,索赔32万余元。

  记者今天获悉,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判决赔偿家属15621元。宣判后,孙先生的家属提出上诉。

  感染肝炎住院不治身亡

  孙先生的家属称,2002年2月6日,孙先生因感染戊型肝炎到铁路总医院传染科治疗。2002年3月21日,因病情没有明显好转,孙先生转入被告医院住院治疗。

  孙先生的家属称,治疗期间,医院连续给孙先生服用自行研制生产的中药汤剂。在他出现过敏反应后,医师不但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检查处理,反而继续令其服用该中药汤剂。

  医师还为患者注射了患者禁用的药品,致使患者过敏反应加重,生命垂危。不良后果发生后,医师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抢救措施,一再延误抢救时机。

  孙先生的家属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处重大过错,并最终导致患者死亡,故要求赔偿。

  三次鉴定确定医方应担责

  法院受理该案后,医院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法院委托北京市丰台区医学会进行鉴定,结果为不属医疗事故。

  孙先生家属对该结果不服,向北京市医学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北京市医学会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

  然而,医院对北京市医学会的鉴定结果又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005年7月28日,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这些过失行为违反了抗感染的治疗原则,与患者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部分赔偿请求法院未支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应按责任比例,负担原告会诊治疗费、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酌定。

  原告要求在死亡赔偿金之外另付精神抚慰金和支付就医交通费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