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上市 全新改版

厦门市实现全民医保 中小学生新生儿都可参加

2006-12-15 8:36 【

  记者12月14日上午从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明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将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这样,厦门市在制度上已实现全民医保,在全省、全国走在前列。

  厦门市自1997年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从政策层面上医保已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但随着医保政策出台和企业改制的推进,原来公费和劳保医疗职工直系亲属享受50%的医疗待遇已名存实亡。城镇没有工作的老年居民、低保人员和残疾人员,以及学生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障无法落实。

  据调查,厦门市总户籍人口中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60880人,残疾人员5573人,城市低保人员5833人,未成年人418729人,上述四类人员共计491015人。近日市政府批准了《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厦门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从明年1月1日起他们可望获得医疗保障。

  据介绍,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一致,2006医保年度最高限额为5.3万元。

  覆盖范围

  “够格”的未成年人必须参保

  这次出台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三类人员:一是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二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三是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资格的参保人员自愿参保。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三类人员: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三是在本市小学、初中和高中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在册学生,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凡符合未成年人医保参保范围的,必须参加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

  资金筹集

  低保人员可以免缴个人部分

  鉴于城镇居民和未成年人绝大多数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来源,因此资金主要从两方面筹集。

  一是财政部门每年按参保人数对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助:参保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8%予以补助;户籍关系从异地迁入本市不满五年且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政府补助的资金由参保个人承担;参保的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二是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0.7%缴纳;参保未成年人按每人每年80元的标准缴纳。低保人员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依照规定可免缴个人部分。

  过渡办法

  4月1日至5月30日申报缴费

  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办法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于医保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未成年人,在2007年4月1日至5月30日的申报缴费期内办理登记申报,并缴纳2007年1月至6月医疗保险费的,从2007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在2007年申报缴费期内参保并缴费后,在2007年1月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领取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待社会保障卡领取后在2007年9月30日前,凭本人的社会保障卡、病历、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手续

  父母应为新生儿登记申报

  在每年4月1日至5月30日,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员还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人员还须提供《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申报。

  符合参保资格的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在每年的申报缴费期负责代收代缴工作。非在校的未成年人,参保手续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办理。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其父母或监护人应持新生儿户口簿办理登记申报手续,其医保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后办理登记申报的,从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待遇

  医疗费越高,自付比例越低

  主要着眼点是“保大病、保住院、保当期”。一方面从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出发,针对参保人员就医方式的不同,设定了相应的支付办法。医疗费用越是高额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自付比例越低;总的来讲全体参保人员的自付水平控制在50%左右。另一方面,对参保人员发生超过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订补充办法给予统筹解决。

  市政府将出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免费制发社会保障卡。

  费用结算方式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下同)内,在门诊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年度内门诊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

  医疗费用额度 个人自付比例 基金支付比例

  5000元以下 100% 0

  5000至10000元 50% 50%

  10000元以上 30% 70%

  未成年人:

  医疗费用额度 个人自付比例 基金支付比例

  1000元以下 100% 0

  1000至5000元 80% 20%

  5000元至10000元 50% 50%

  10000元以上 40% 60%

  城镇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3%和1%;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一个百分点,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

  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其余部分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医疗费用额度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 二级 一级

  10000元以下 45% 35% 25%

  10000元至20000元 40% 30% 20%

  20000元以上 35% 25% 15%

  未成年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的未成年人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按照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支付,其余部分由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医疗费用额度  个人自付比例

  三级 二级 一级

  10000元以下 45% 35% 25%

  10000元至20000元 40% 30% 20%

  20000元以上 35% 25%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