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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禁止选择胎儿性别”出立法建议

2005-7-27 0:0 【

    超声诊断仪鉴定一个重罚一个

    今天上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南京召开。备受关注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草案修改稿)》提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

    对于广泛争议的“正常怀孕14周以上不得人流“一项,在经过4个月的讨论调研之后,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妊娠十四周以内的妇女,非医学需要、非选择胎儿性别的,可以终止妊娠。“”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妊娠妇女,应当及时人工终止妊娠。“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该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中指出,立法的侧重点应当是抓胎儿性别鉴定这个源头,而不是针对妊娠妇女。要把超声诊断仪等可用于胎儿性别鉴定的一起严格管理起来,鉴定一个重罚一个。对超声诊断仪要实行严格管理,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一款:“除教学、科研机构因教学、科研的需要外,使用超声诊断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诊疗科目设有医学超声项目;(三)超声诊断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条件。”

    修改稿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举报内容属实,给予举报人一万元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