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事先不告知患方治疗项目或药物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权,要对患方进行赔偿。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子,判处北京博爱医院赔偿患方3300元医疗费。
2003年底,患者薛某因患膀胱癌到北京博爱医院治疗,医院为其行钬激光切除肿瘤术,手术不属医保报销范围。在患者准备出院当天,医生让患方签自费协议书。患方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医方在事先没有告知钬激光手术不属于医保报销范围的情况下,为患者实施自费手术不合法,侵害了患者的知情和选择权,要求医院退还7100余元医疗费。医院称,在给患者进行手术前,已经明确告知患者及家属手术是自费。因手术当天比较忙,没有履行术前签字,在术后补签了手续。医院无证据证明事先已告知患方手术是自费。一审法院判医患双方各有责任。患方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认为,博爱医院作为医保定点医院,在为参加医保患者使用自费药或实施自费手术前,应先行与患者或家属签订自费项目协议书。法院确认博爱医院的行为侵犯了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使患者及家属丧失了选择其他治疗手段的权利。二中院同时确认,博爱医院所实施的钬激光术属对症治疗,手术亦无不当,患者作为受益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费用。原审法院酌定博爱医院对患者已自付的钬激光术及相关费用给予一定数额赔偿并无明显不妥,应予维持,终审判决北京博爱医院赔偿患方医疗费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