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于11月1日施行的《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使用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机构、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擅自退换自己发现的假药劣药,医疗机构利用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或发布制剂广告,也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据《每日商报》报道,《杭州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9月初颁布以来,经过近两个月的公示和网上征求市民意见后,就要开始行使其规范杭州药品市场的职责。《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利用医疗业务广告进行药品宣传,或为其配置的制剂发布广告,也是违规行为,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可以对此进行依法查处。
《办法》指出,对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的假药、劣药,药品使用机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妥善保存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他们依法处理。在其检验结果确定之前,药品使用机构不得擅自作退货、换货或者销毁处理。
同时,发现有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于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同时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群体不良反应的,应当立即向省、市和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
《办法》还规定了违反规定的处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