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明年1月1日起,全国各省市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必须凭借医生处方。日前,天津市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制订了《天津市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对处方药一系列管理进行了详细的强制性规定。2004年7月,国家曾出台政策,要求抗菌药品在药店必须凭医生处方才能销售,到去年年底,处方药在药店销售将全凭处方,否则将取消药店经营处方药的资格。但由于药店赢利的需要,以及相关实施细则不够完善,监管力度也不充分,使得此项规定形同虚设。目前人们对安全合理用药的意识越来越强,国家药监局也适时再次提出了这项要求,各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是有别于去年的一次强制性规定。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方案》中对处方药销售实行了两段制管理:一是2005年12月31日之前,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基本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基本实现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并在执业药师或从业药师指导下销售和使用。二是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再经营处方药。除此之外,还将采取罚款等措施,力保药店按照规定实施。
《方案》对药店售卖处方药有三项规定:一、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终止妊娠药品、疫苗等在全市范围内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二、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障碍治疗药、抗病毒药、肿瘤治疗药、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和激素等在全市范围内做到凭处方销售;三、药品零售企业做到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分类管理,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