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市场监督司负责人
目前,我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违法发布情况依然很严重,常常误导消费者,给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危害。
《药品管理法》、《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人对其中常识性的知识和简单的识别方法缺乏了解。
违法广告以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为主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在发布前必须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批准后,发给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在发布时,必须标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违法广告以未经审批擅自发布为主。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格式为:广告审查机关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加上广告类别和10位数字。10位数字的前6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年份和月份,后4位代表审查批准的广告序号,如:京药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医械广审(文)第2005010001号、京食健广审(文)第2005060180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广告中不应含有绝对化的语言
识别违法广告首先应查看广告中是否有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审查批准的广告中不应含有以下内容:一是绝对化的语言,如:根治、根除、不反弹、药到病除、国家级、最先进科学、最高技术等用语。二是“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服用1至几个疗程病症全无”等承诺。三是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医生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和肯定,或者声称该产品被某学术机构、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或医生等推荐为治疗疾病、康复保健的唯一或最佳产品等内容。四是治愈率、有效率以及获奖等内容。五是患者来信、感谢信等为产品的功效作证明。六是保健食品广告声称可治疗某种疾病。
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媒上发布广告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只能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药品广告。
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的忠告语是:“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用没有忠告语的广告指导购买保健食品时要慎重。这位负责人还特别提示公众:在医院门口发放的宣传治疗恶性肿瘤、疑难杂症等的药品、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小广告,基本属于违法广告。患者、消费者在购买这些产品之前,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