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
昨日,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出台沈阳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扩面宣传提纲,公布了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上述两种参保方式的具体参保办法。
按照规定,经认定困难企业中已下岗无经济来源的在职职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居民医保的职工,由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办理参保手续,到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复核并缴费。
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按照当年本市城镇户籍成年人缴费标准缴费。2009年为495元,其中个人缴费455元,政府补助40元。低保户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相应的政府补助政策。
对2009年年底以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团破产、困难企业,在职职工选择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其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可视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如果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要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此外,沈阳市医保中心通知,2009年7月开始,此前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5.6%调整为8%,个人按2%比例缴纳。
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