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规范医师执业活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填补了我国医疗卫生立法领域的重要空白,结束了数百万执业医师“无法可依”的局面。
医生对“法”的了解渐多
中国医师协会会长殷大奎指出,《执业医师法》的意义在于用法律的途径,来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医师队伍的建设,标志着我国医师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王杉回忆说,在《执业医师法》颁布之前,医学院校毕业生被分配到医院后,经过短暂试用,医院授予其处方权,一个医生就诞生了。此模式的结果就是全国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更不要讲共同的执业资格认定。
王杉说,1999年后,医师从业人员资格有了严格的限制,对医师应该接受的教育和掌握的知识及技能有了统一的标准,并规定了统一的考试和注册程序。他说,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一直承担执业医师临床技能考试命题等任务,他自己亲历了执业医师考试的不断完善,也看到考生质量的不断提高。可以预见再过5年~10年,医师队伍整体水平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中国医师协会常务副会长杨镜介绍说,《执业医师法》中有一条规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这条规定直接促使了行业组织的诞生。2002年,被称为“医师之家”的中国医师协会依法成立。
有专家指出,医师越来越重视法律,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显示了医师群体执业行为的成熟。王杉说,《执业医师法》在规定医师资格的同时,更规范了医师执业活动中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使医师明确了其职责义务所在,对依法行医、依法维权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吴崇其指出,医师职业神圣,责任重大,我国200万医师队伍肩负着保障13亿人口健康的任务,法律是不可或缺的工具和保障。
杨镜认为,在当前环境下,《执业医师法》应该被更多的医生所熟知。《执业医师法》实施10年的结果证明,该法有力地保障了医师执业的合法地位和执业环境,同时也加强了医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了医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维护病人权益是自律重要内容
近些年来,中国医师协会依据《执业医师法》,做了不少个案维权工作,包括2002年湖南衡阳南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儿科袁小平副主任医师被打事件、2009年安徽省立医院眼科主任柯根杰被打事件等。
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医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邓利强指出,一个时期以来,医患关系紧张,在医患矛盾中最让医生头疼的是患方的语言暴力和肢体暴力。虽然这种语言暴力与肢体暴力不是医患关系的常态,但会让医生感到很委屈,甚至无助。
针对这些恶性事件,邓利强提醒医师应明确自己在医患关系中的位置:“我们的位置仅仅是一个专业技术服务的提供者,在做与不做某种治疗与处置的问题上,病人有最终的决定权。我们常常提醒医生,你有专业知识,在尊重病人决定权上,应保持自律。”他说,医生尊重病人知情同意权,这是自律的重要方面。
邓利强举例说,一位放射科医生在让患者脱掉外衣配合检查时,就用了一个字“脱”。患者脱了外套后,又用了两个字“再脱”,结果被患者告上法庭。邓利强认为,这种小矛盾本可以避免,医师要尊重病人的隐私权,维护病人的权益。
王杉指出,创造和谐的医患关系,从医务人员角度,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持续改进医疗质量,这样才能将医患矛盾减到最小。
法律须不断完善
这部规范医师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在当前的医疗环境下有哪些新的意义?如何重新看待这部法律?
新医改方案颁布实施,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方,数百万医生群体参与热情还有待进一步激发。如何更好地利用《执业医师法》激发医生的热情、保护医生的权益?有专家呼吁,《执业医师法》还需要不断修改,需要出台更多可操作的配套文件,来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专家指出,由于历史等原因,《执业医师法》对医师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得不是很确切和具体,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关于维权的内容很少,可操作性也不强。《执业医师法》中虽然规定了医师的权利和义务,但当医师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却很少有人想到用《执业医师法》去维护、争取自己的权利。这不仅说明执业医师对该法律了解不够,也说明该法律的可操作性差。在执行中,法律的约束性并没有体现在刚性规定上,法律的很多条款停留在口号上,无法执行。
有关专家指出,新医改方案提出探索医师多点执业,这样的内容在《执业医师法》应有体现。而超范围行医、加强监管等条款,则须进一步完善。
杨镜呼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执业医师法》的宣传,推动法律的实施与落实,并借当前新医改契机,进一步推动医师队伍管理从行政管理到行业管理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