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卫生单位、区农村卫生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全体医师认真学习《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全面理解、正确把握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全体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
二、根据《医师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我局委托区一院、二院、三院、中医院、五院、妇保院承担本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委托区一院承担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区卫生进修学校、省二监医院、省四监医院的医师考核工作。委托区妇保院承担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委托区农村卫生协会承担余杭骨科医院及全区民营门诊部、私人诊所的医师考核工作。委托区农村卫生协会临平、余杭、塘栖、瓶窑等四个分会承担各地区镇乡街道卫生院(包括乔司、黄湖)及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分支机构、厂矿学校医务室、村卫生室等其它医疗机构的医师考核工作。
三、各考核机构应当成立医师考核委员会,设立考核办公室,制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考核方案。考核机构可以聘请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考核人员。各考核机构将考核组织、相关制度、考核方案等材料于10月30日前报我局备案。
四、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可与医师的日常考核、年终考核相结合。本周期的考核工作要求于2007年12月前完成,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卫生局医政业务科。
五、各考核机构要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医师在工作中有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操作规范等行为的,考核机构视情节严重程度可以对其进行诫免谈话,并在医师不良行为记录中记录。凡一个考核周期内戒免谈话达到三次的,本周期考核应定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医师,卫生局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3—6个月,并在我区二甲医院接受8周的业务培训。培训结束后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合格者可以继续执业;仍不合格的,由我局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区卫生局将加强对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管,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对工作开展不力、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医疗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余杭区医师定期考核表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师 基 本 信 息 | 姓名 | 性别 | 出 生 年 月 | 年 月 | |||
执业注册所在医疗机构名称: | |||||||
医师资格证书号码: | |||||||
医师执业证书号码: | |||||||
考核周期年 月 至 年 月 | |||||||
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情况 □合格 □不合格 在工作中推广应用成熟医疗技术情况 □合格 □不合格 | |||||||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 良好行为记录 | ||||||
不良行为记录 | |||||||
考 核 意 见 | 工作成绩 |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 其他 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
职业道德 | □良好 □较差 考核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
业务水平 | 测试方式: 测试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医师执业注册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
考核结果 | 对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公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1.在选定的□内划√
2.考核不合格原因填入备注栏。
3.对考核结果不服并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情况填入备注栏
4.其它需说明的问题记入备注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