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卫生局关于开展2009年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9-3-2 9:58 【

庆卫〔2009〕23号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卫发〔2008〕293号)和庆元县卫生局《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我县将于近期开展2009年(第一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为确保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结合我县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一)2007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我县辖区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

  (二)2007年12月31日后注册的,参加下一周期考核,注册时间以《医师执业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三)赴上级医院进修的医师,参加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

  庆元县人民医院、庆元县中医院(具体负责业务水平评测分工根据县卫生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考核周期

  本考核周期是2008年至2009年。

  四、考核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或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执业经历(年限)的计算标准: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士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按其考核级别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经历(年限);1998年6月26日后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并经注册的人员,按初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时间计算执业经历(年限);《执业医师法》颁布实施前取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许可证的,按原许可证发证日期起计算执业经历(年限);军队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后在地方申请执业及军队医师离退休后拟在地方执业的,均按其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间计算执业年限;法律法规规定可计算执业经历(年限)的其它情形。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部门给予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2、符合简易程序的,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于定期考核前45日内向负责其所在地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提出申请,考核机构于接到申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机构。申报内容为申请医师定期考核简易程序的医师本人述职报告和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的签署意见。

  (二)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适用条件

  除执行(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需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人员执行一般程序。

  2、时间安排

  (1)考核机构于2009年3月8日前以《医师定期考核通知单》的形式书面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其中,公立医疗卫生单位内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委托其所在单位通知,其他机构内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由考核机构负责通知。

  (2)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所在(注册执业)机构根据需要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平时工作成绩综合职业道德表现,对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做出评价,填写好《医师定期考核表》,并于4月7日前报负责本区域的考核机构。

  (3)5月8日考核机构组织培训业务水平测评。其中,上午为集中培训;下午为业务水平评测。业务水平测评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分执业和执业助理医师两个层次以及临床、口腔、公共卫生和中医四个类别,内容为卫生法律法规和医学基础知识。

  本考核周期内按规定取得住院(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即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五、考核结果及反馈。

  1、考核机构于5月15日前将《庆元县医师定期考结论汇总表》报县卫生局备案,同时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考核医师及其所在单位。

  若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30日内,向负责其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在接到复合申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2、各被考核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在医师定期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本单位被考核医师执业证书统一交县卫生局,县卫生局将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记录进《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和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六、监督管理

  县卫生局依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对本县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七、其他事项

  (一)确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须提前向医师定期考核机构提出延期定期考核申请;如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将依据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在本考核周期内考核不合格。

  其他认定为不合格的情形依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二)对考核不合格实施的行政措施依照《浙江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

  (三)培训费用根据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