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蚌埠市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资格准入制度的通知

2006-3-31 17:4 【

各县(区)卫生局、局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省卫生厅《安徽省发展全科医学教育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人员,满足社区居民的卫生保健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医护人员实行岗位培训和资格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于通知如下:

  一、凡从事或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护人员,在取得国家法定执业资格的同时,还必须参加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安徽省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安徽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在2008年前全面完成。到2010年,未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医护人员,不得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二、岗位培训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导工作由市卫生局科教科负责,具体培训任务由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和市全科医学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承担。 培训内容按照《蚌埠市全科医学教育实施方案(试行)》(附件1)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保证培训质量。

  三、实行社区卫生服务医护人员岗位培训和资格准入制度是落实在职人员转型培训,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区)卫生局要在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培训的基础上,严把社区医护人员资格准入关。

  附件:蚌埠市全科医学教育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卫生  培训 通知

  抄送:省卫生厅科教处,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

蚌埠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6年3月31日印发

  附件:

  蚌埠市全科医学教育实施方案(试行)

  本方案根据《安徽省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实施方案(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

  一、全科医师岗位培训

  (一)培训工作按照卫生部科教司《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执行。培训教材使用安徽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推荐的全科医师培训教材。

  (二)培训计划和实施由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统一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驻地医疗卫生单位开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进行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人员,由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负责培训。

  (三)完成全部培训课程,经技能考核合格者,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核)全部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安徽省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配套政策:

  1、学员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原单位同等人员相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酌情予以补贴。

  2、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全科执业医师业务考核必备内容之一。

  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一)培训工作按照卫生部科教司《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大纲(试行)》和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全科医学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工作的通知》执行。培训教材使用安徽省全科医学培训中心推荐的社区护士岗位培训教材。

  (二)培训计划和实施由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统一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驻地医疗卫生单位开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需进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的人员,由市全科医学培训中心负责培训。

  (三)完成全部培训课程,经技能考核合格者,参加省卫生厅组织的结业考试。考试(核)全部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安徽省社区护士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配套政策

  1、学员参加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原单位同等人员相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酌情予以补贴。

  2、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社区执业护士业务考核必备内容之一。

  三、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继续教育

  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的继续教育,参照省卫生厅《安徽省医学继续教育实施细则(试行)》和省有关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