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2007-7-8 19:11 【

粤卫〔2008〕82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

  为使血液管理工作与医学科学技术和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及规划目标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血液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血液工作在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建设和谐广东中的作用。

  规划目标:以保证临床用血和血液质量安全为目的,根据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统一规划调整采供血机构,基本建立起整体布局合理、网络健全、管理规范、质量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网络。建立和完善以“相互协作,互补短缺,就近调配”为主的应急机制,使全省血液供给网络布局更加合理。

  二、机构设置

  采供血机构分为血站和单采血浆站。血站包括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一)血站。

  1.一般血站。

  在省会城市广州市、特区深圳市各设置血液中心1个,广州血液中心承担省级血液中心任务。19个地级市政府所在地及广州市番禺区、深圳市宝安区、佛山市顺德区各设置1个中心血站,在清远英德市、连州市各设置1家中心血库。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在辖区内设置分支机构或储血点;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可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流动采血车,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固定采血点、储血点不得进行血液检测。

  2.特殊血站。

  按照全国的规划及相关规定设置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广东省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广州分库。

  根据全国规划设置其他特殊血站。

  (二)单采血浆站。

  1.在云浮市罗定市、新兴县、韶关市乐昌市、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各设置1家单采血浆站。

  2.单采血浆站必须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划定区域内采集血浆。

  3.根据原料血浆供需等情况,适当增加不超过3家单采血浆站。

  三、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采供血机构的建设,加强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的组织实施,各采供血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实现。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加强我省血液管理,保障临床用血,确保血液安全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意义重大。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血液工作在发展经济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预防可控因素造成经血途径传播疾病的发生。

  (二)措施到位,保障质量。各地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现行血站、单采血浆站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探索优质、高效的管理模式。明确血站与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的关系,完善采供血机构服务体系。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加强对转制后的单采血浆站的投入,加强硬件和软件建设,完善设备设施,规范采集原料血浆行为,保证原料血浆安全。

  (三)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血液安全管理职责,加大业务工作指导力度,积极开展经常性执法监督和集中治理整顿,杜绝违法采供血行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强化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探索加强血液质量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实现监管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临床用血安全。

  四、采供血机构调整和规划修订

  (一)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对现有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采供血机构在本规划下发后9个月内完成调整,重复设置的,必须予以撤并。

  (二)本规划将根据卫生部整体规划进行调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