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印发《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0-4-23 11:6 【 】【我要纠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高校,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快发展我国全科医学教育,建设一支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高素质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现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建立全科医学教育体系的核心,是培养全科医师,提高我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措施和主要途径,也是完善我国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各地区的医学教育水平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存在较大差别,为更好地贯彻《试行办法》,保证培训质量,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各地应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内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审定、认可培训基地,并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备案。

  2、《试行办法》从1999年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1999年以前的毕业生,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组织水平考试后纳入相应的培训计划。

  3、为确保培训质量,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广。我部将对各地试行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全国实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请各地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将试行情况及时反馈我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

  第一条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阶段,是住院医师培养的一种形式。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需要,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对象: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后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培训目标: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达到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全科医学专业主治医师的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策略,在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中发挥技术骨干作用,能向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帮助社区居民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享受经济有效的卫生服务。

  4.基本掌握医学科研的方法,能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5.掌握电子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领域的应用,并能熟练上机操作。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类。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医院可申请作为“临床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申请作为“社区培训基地”。

  第五条培训基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认可。已经被批准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医院,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可作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培训基地”。

  第六条两类培训基地均应根据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严格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和计算机。业务培训分为理论学习、医院轮转和社区实践。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逐年考核。计算机以自学为主。

  第八条培训时间为4年(共48个月),培训内容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个月,理论学习。集中进行全科医学理论课程学习。

  第二阶段:33个月,医院轮转。轮转期间参加“临床培训基地”的临床主要二级科室和相关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有关管理制度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阶段:12个月,社区实践。深入社区培训基地,在上级全科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第一、二阶段培训结束,由各培训基地组织阶段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第三阶段培训结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对培训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试、考核。

  第十条培训对象完成三个阶段的培训任务,各阶段考试考核均合格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后,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卫生部科技教育司负责指导全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规划、质量监督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其任务是:

  1.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考核的实施方案;

  2.培训基地的认可与撤销;

  3.指导检查培训工作;

  4.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可成立全科医师培训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要把完成毕业后全科医师培训任务,作为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为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适当安排人才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高等医学院校专科毕业、有3年临床实践经验的执业医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已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可按相应培训年限转入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条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毕业后医学教育阶段,是住院医师培养的一种形式。为适应我国卫生事业改革需要,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培训对象: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后拟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师。

  第三条培训目标:经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达到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全科医学专业主治医师的基本条件和以下要求: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具有良好的医德和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熟悉本学科、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新进展,并能用以指导实际工作。

  3.具备全科医学思维能力和诊疗策略,在社区卫生服务专业队伍中发挥技术骨干作用,能向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以人为中心,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融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社区卫生服务,帮助社区居民合理使用医疗资源,享受经济有效的卫生服务。

  4.基本掌握医学科研的方法,能结合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践写出具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5.掌握电子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和在社区卫生服务管理领域的应用,并能熟练上机操作。

  第四条培训基地分为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两类。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医院可申请作为“临床培训基地”;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申请作为“社区培训基地”。

  第五条培训基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认可。已经被批准为“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医院,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可作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临床培训基地”。

  第六条两类培训基地均应根据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制定具体实施计划,严格进行培训与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七条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培训和计算机。业务培训分为理论学习、医院轮转和社区实践。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培训的全过程,逐年考核。计算机以自学为主。

  第八条培训时间为4年(共48个月),培训内容按《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要求,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个月,理论学习。集中进行全科医学理论课程学习。

  第二阶段:33个月,医院轮转。轮转期间参加“临床培训基地”的临床主要二级科室和相关科室的医疗工作,进行临床基本技能训练,同时学习相关专业理论知识。有关管理制度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三阶段:12个月,社区实践。深入社区培训基地,在上级全科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第一、二阶段培训结束,由各培训基地组织阶段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理论知识、临床技能等;第三阶段培训结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对培训内容进行全面、综合考试、考核。

  第十条培训对象完成三个阶段的培训任务,各阶段考试考核均合格者,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核后,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卫生部科技教育司负责指导全国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政策、规划、质量监督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地区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其任务是:

  1.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考核的实施方案;

  2.培训基地的认可与撤销;

  3.指导检查培训工作;

  4.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

  第十三条培训基地可成立全科医师培训管理机构,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要把完成毕业后全科医师培训任务,作为单位及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四条为加强培训基地的建设,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要求,适当安排人才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高等医学院校专科毕业、有3年临床实践经验的执业医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已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可按相应培训年限转入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