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法规
中药工作是发展中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国以来,对于中药的生产、经营、加工、使用,国家有关部门也作过许多规定。1980年4月2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广开生产门路的报告,提出中药生产,要加强科学研究,大力培养人才,不断地提高中药材和中成药的质量。1983年7月20日,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印发的《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中指出,要搞好民族药产、供、销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好民族药材的生产、供应、使用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国中药工作的管理,1983年10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批转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工作问题报告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中药材是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的一切政策措施必须符合经济规律,但中药材又不同于一般家副产品,是防病治病的特殊商品,必须由药材公司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