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纠纷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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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鉴定机构及其性质和任务 在我国,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在某些情况下需要由法定人员组成的机构通过调查研究、讨论分析、判定性质,从而作出科学的、客观的结论,这一过程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组织机构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该鉴定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组织并经同级人民政府确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目前,其鉴定结果是行政机构和司法部门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依据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
鉴定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工作,负责本地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工作,其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理医疗纠纷的依据。 鉴定委员会有权要求医疗单位和当事医务人员、病人及其家属提供有关资料和当面陈述,也有权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资料不完整、不真实时,有权拒绝鉴定。当事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和病人或其家属及知情人要向鉴定委员会提供真实的资料、病历及其有关情况,当事的任何一方及其有关人员如提供伪证或篡改病历及其有关资料,以至影响了鉴定结论和处理的公平性,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1.2 鉴定的程序 医疗事故的鉴定要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要保证技术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和权威性。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一般情况下鉴定的程序为:①鉴定申请:由鉴定委托人或申请人向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有关资料。②缴纳鉴定费:由委托人按当地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该项费用最后由败诉方支付。如继续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须另行缴纳鉴定费。③受理立案:鉴定委员会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尽快封存病案资料、相关物证及有关资料。如鉴定委托人申请鉴定前已与对方发生医疗纠纷,发生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封存所有病案资料和相关物证,不得篡改病案资料或销毁物证,如有此类行为,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生病人死亡的纠纷,当事的医疗单位应积极动员病人家属做尸体解剖,如因缺乏尸体解剖结果而影响鉴定的,其责任由拒绝尸解方承担。④调查研究:鉴定委员会立案后,根据工作安排,指定人员进行鉴定前的必要资料收集和调查核实工作,医疗纠纷的双方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不得干扰、阻碍和提供伪证。⑤专家委员会讨论鉴定:专家鉴定会议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最重要的组织形式,出席会议的专家每个学科组不得少于三人。如材料不全或事实不清,参加鉴定的专家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或病人及其家属补充材料或对有关事实情节进一步调查。鉴定的最终结果要以事实为依据,符合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形成书面意见。⑥通知鉴定结果:鉴定结果一经形成,鉴定委员会应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鉴定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①鉴定委托人:鉴定委托人是指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人或单位,可以是当事的病人及其家属、也可以是当事的医疗单位,必要时,公安局、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鉴定。②鉴定中的回避问题:在技术鉴定中设立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公正,保证鉴定的严肃性、权威性。需要回避的人员有:非鉴定委员会成员和未经鉴定委员会邀请的其他人员;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事件的当事人及其亲属;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鉴定委员会成员和参加鉴定工作的工作人员。
当事人或鉴定申请人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天内有权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并可向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提出重新鉴定,也可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或违法行为。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为:①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提出一定的理由和依据。②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③鉴定结论依据不足或定性、定级明显欠准确,当事人有异议。④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当事人有异议或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提出要求。⑤司法机关认为鉴定结论举证有困难时,可要求复议或重新鉴定。一般来说,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除司法机关有特殊要求外,不再复议和重新鉴定。
2 卫生行政部门的处理程序
2.1 医疗事故处理的行政法律依据 就我国国情而言,多年来,医疗纠纷通常是以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为主,1987年6月由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11条,明确规定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或事故的行政法律地位。《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自实施以来,在实践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或事故时制定了比较明确的标准和依据,据此解决了许多医疗纠纷和事故。
但是,该办法已颁布了十余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卫生事业改革不断地深入,公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老办法的部分条款和规定已不适应当前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实际情况。为此,国务院卫生部先后组织了多次《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研讨会,准备修改该办法。在医院管理和法学界,也有许多专家学者发表了论文,阐述各自对《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修订的意见以及各自在工作实践中的体会。但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出台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时,仍应按照现行办法进行工作。
2.2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 当医疗事故或纠纷发生后,医疗单位应尽快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进行认真的调查、了解,诚恳地向病人及其家属说明事实真相,取得谅解。原则上医疗单位应与病人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协商。当协商无效而发生争议时,即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鉴定结论进行处理。
当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时,需要对当事责任人包括所在医疗机构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做出该事件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②根据鉴定结论及事件等级,提出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具体金额;③提出因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的具体金额。
目前存在的主要矛盾是,我国医院没有专门的“事故赔偿经费”,大多都是从卫生事业费中支出,长此下去势必会影响医院的发展。而就当前形势而言,完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的金额进行补偿,已无法满足病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以致事故的处理无法顺利进行下去。医务人员目前也是低收入,由个人负担补偿费用,也不现实。因此,如何合理解决这一矛盾,成为医疗事故处理中的焦点问题。
2.3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性质和效力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办法》中确立了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律地位,依据行政管理权限而进行的归口管理处理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是理所当然的,脱离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纠纷的处理,势必将有碍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做出的处理决定,主要依据是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卫生行政部门无权否定该委员会的结论。在医疗纠纷处理上,卫生行政部门也可以进行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纠纷双方信任的第三者,依据法律和事实主持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当事人均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此决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实践中,近年有些仅涉及赔偿且经过鉴定的案件,法院有时可能直接受理,不一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先处理。甚至于有些未经鉴定的案件,法院也有可能受理。此时法院在程序上仍是不违法的,只是对胜诉的可能性难以估计。
2.4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复议 所谓复议是指行政复议,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组织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活动。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意见不服时,即属于行政复议范畴。复议机关为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即对地、市级卫生局处理的案件不服时,可向省卫生厅申请复议。
对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主要具有以下特征:①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只能是认为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病人及其家属或者医疗单位;②复议机关包括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或组织;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依司法程序解决行政复议的一种行政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④医疗事故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对于争议不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不服的,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复议决定都不是终局的,还要受到司法监督。因此,行政复议较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可以简便、灵活、迅速。一般来说,申请复议期限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复议审结期限为从复议机关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仍不服时,便可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中,法院的判决是最强有力的一种方式,在国家法制的保护下,生效判决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下一讲,我们将探讨在我国如何从司法程序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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