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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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管辖,是指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侵权行为地,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等据以确定管辖法院的地点跨越或分散在几个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3)法律规定同一诉讼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如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民事诉讼法赋予原告以选择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以原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摘自: 医 学教 育网www.med66.com 。如果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哪个人民法院最先收到起诉或者最先接受口头起诉,就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管辖是选择管辖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共同管辖就没有选择管辖;选择管辖则是对共同管辖的落实,共同管辖通过选择管辖确定管辖法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共同管辖是对法院而言的,选择管辖则是对当事人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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