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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方法 【预防医学与卫生管理】

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害赔偿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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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方法,都由法律规定,一般规定两中方法:一种是给付定期金;另一种是一次给付的赔偿总额。以德国为例。其民法典第843条第(1)项是:“因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对被害人应以支付金钱定期金,给予损害赔偿。”第(30项是:“如有重大的原因,被害人得请求一次给付赔偿总额 摘自: 医 学教 育网www.med66.com 。”这两种方法,以给村金钱定期金为主要方法,以一次给付赔偿总额为特殊方法。

在我国,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补助费应以何种方法进行赔偿,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意见。可以参考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规定,它采取的是一次付赔偿总额的办法,即:“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在各地人民法院实践中,对生活补助费的赔偿,基本采取两种方法。一是按月给付,即金钱定期的方法。如北京市和天津市两个高级法院采取这种方法。不适用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二是一次性给付,基本上采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一次性给付的计算方法,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采用这样原办法一次性给付。有的省高级法院也采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但计算期间不同,赔偿期限,自致残之月起,年龄不满25周岁,赔偿25年;25岁以上,赔偿20年;50岁以上,每增加1岁,赔偿即减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70岁以上,按5年计算。
摘自: 医 学教 育网www.med66.com
对于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方法,应当着重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定期金赔偿与一次性赔偿总额这两种方法并不互相排斥,可以根据具体案情确定适用哪一种方法。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定期金方法,比较有利。对侵人和因害人都有好处,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寿命进行赔偿。适用一次性给付方法,可以尽早消灭赔偿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活和民事流转秩序,不利的是需加害人一次支付大量金钱。只规定适且一种方法而排斥另一种方法的适用,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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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定期金的方法赔偿,应当由加害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对此,我国司法实务均未予以重视,这样是比较危险的,因为一旦加害人逃逸或脂取逃避债务等方法,受害人的赔偿权利就难以实现。对此《德国民法典》第843条第(2)项关于“赔偿义务应以何种方式,并在何种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应视情形确定”的规定,可供参考。

(3)采取一次性给付赔偿总额的方法,原则上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