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上市 全新改版

应对诉讼,要有维权意识 【预防医学与卫生管理】

应对诉讼,要有维权意识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仇永贵 倪松石  
 
  一岁半的小田田,一天晚上突然又吐又泻,父母急忙抱着他来到该市医院儿科急诊求治。值班医生看过后,诊断患儿得的是肠炎,开了1%的庆大糖浆100毫升,再三嘱咐患儿父母,一定要每次3毫升,一天三次给孩子服用,并在病历上作了记录。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然而,该药瓶上注明的用药量是每日3次,每次服用1格,瓶体上的刻度正好是10个。这是成人的用量,恰恰小田田的父母就按药瓶上的用法给孩子服用了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
  过了不久,父母发现孩子的听力减退,到多家医院检查后,被确诊为双侧感音性耳聋。于是,小田田的父母以医生开药过量而导致孩子耳聋为由,将医院诉上了法院,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为应对诉讼,仔细研究了患儿的诊治过程,认为不仅诊断无误,用药合理而且剂量恰当。然后分析导致耳聋的多种因素,发现庆大药物口服,因极少吸收,引起耳聋的可能性不大。但医院要在法庭上,自己证明医疗行为没有过错。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多方取证

  从医学理论上讲,庆大药物口服不吸收,不会导致耳聋。但法官不是医生,他需要用证据来证明这是事实。为了找到依据,医院组织人员全面检索文章,但没有发现相关资料。怎么办?查阅专业书籍,挑选专业权威著作,把《实用儿科学》等提供给法官。同时到患儿出生的医院调查,找到患儿可能是先天性耳聋的依据。
  庭审中,院方提供给法庭的原始证据堆起来有1米多高,证实小田田可能存有先天性耳聋。由于医院提交的证据全面、真实,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充分沟通

  医疗纠纷涉及的专业性很强,而客观上,法官对诊疗行为的程序及医院的各种制度知道较少。当医院举出充分的证据后,法官仍需依据自己的理性作自由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这是法律的自由心证制度。
  在本案中,医院几乎对提供的每一个证据,都作了耐心细致的解释,如肠炎的诊断、庆大药物的机理、药物性耳聋的成因以及医生对患儿服药量的特殊告知等。但法官对患儿应遵医嘱服药,而不能一味根据标签来用药的解释并不认可。
  医院又提供了《国家药品目录》、《国家基本药物》等相关文件及书籍,进一步证实庆大是处方药,服用时必须遵从医嘱等。
  经过充分的沟通与交流,法官最终认定了医生嘱咐患儿用药量的事实,小田田的父母对自己加大用药量负有责任。
                
依法应对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一份部级“规范”,其中规定6岁以下儿童禁止使用氨基甙类抗生素,以此说明医院用药属于违法行为。由于患儿用药是1997年的事情,而这份“规范”1999年出台,按法理对此前的医疗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这份“规范”内容与《药品管理法》和1995年版、2000年版的国家《药典》及配套的《临床用药须知》不太符合,后者对儿童使用庆大无年龄限制,而且均载明了庆大口服可用于肠道感染。药典的作用在《药品管理法》中是明确规定的。
  法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所以法官认定医院使用庆大药物的行为是合法的。
  最后,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其结论为:小田田的听力障碍系口服庆大引起依据不足。法院依此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实践告诉我们,随着法制社会的不断健全,医院必须严格自律,以优质服务赢得社会的理解和尊重。同时也要运用法律武器,努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编后]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此案中,医院通过充分有效的举证,主动真诚地与法官沟通,维护了自身的权益。由此看出,应对医疗纠纷诉讼,树立维权意识非常重要。但对于医疗机构来说,除维护自身权益外,因服务对象就是患者,所以也需要维护患者的权益。如果我们的服务再尽心些、认真些,管理工作再到位些,医疗行为也更加规范,是不是能避免不幸的结果发生?避免与患方法庭“对阵”?因为发生医疗纠纷,受伤害最多的是患者的身体健康,而维护他们的健康,正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