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生命权责任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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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归责原则相同。侵害生命权的归责,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这些归责原则归责时,要严格掌握三个归责原则所调整的范围的不同,严格掌握其各其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
(2)在责任构成要件上,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的内容,与侵害身体权、健康权责任构成对这三个要件的要求相同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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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其行为也包括直接行为和间接行为,行为亦须具备违反民事立法关于保护公生命权的规定,具有违法性。
②侵害生命权的违法行为与生命术丧失的损害事实之间,须具备因果关系。其中判断因果关系的标准,应采用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依通常的社会经验和知识水平判断之,并非求必然因果关系存在。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所应注意者,是共同因致死的原因力问题,与侵害身体仅与健康权的因果关系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其他原因助成或扩大原因时,违法行为与这些其人原因共同引起损害结果的发生,以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其责任范围,产鞠特殊之处。
在实务中,以违法行为为“诱因”致人死亡的共同原因,就如何处理,殊值研究。例如,王某在地里看青,见高某正在地拣粮,误认为是偷粮,便抓住高某,打了两耳光,又打胸部一拳,将高打倒,头碰在坯堆上,当日下午,高头疼,住院两个月死亡。尸检确认,高系结核性脑膜炎、粟粒结核脓毒败血病致死(脓毒败血症系住院患褥疮所致)。在实践中,这种以“诱因”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经常遇见。某解放军特务连战士复员以后,到电影院作收票员工作,当时电影的秩序不好,很多人无票想看“白戏”。该人做这项工作以后,声称会“掏心拳”,打人一拳,三天后必死亡,很多人因惧怕他而买票看电影。一日,某少年无票入场,被该人抓获,该少年不服,与其争执、厮打,该人打其胸、腹部三拳。该 少年回家后则腹痛为已,不足三天即死亡。群众均认该人以“掏心拳”故意杀人,一致要求“偿命”。经尸检,为死者脾脏发生病变,外力致该 有病变的脾脏受损,且未进行抢救性治疗,致死。
在以“诱因”致受害人死亡的案件中,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不是和生命丧失的主要原因,受害人原存在某些病变则的主要原因,违法行为所起的作用,是催化、引发的作用,加速了死亡到来的时间。对于这类案件,在实践中的处理原则是:
①肯定该种违法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种原因,有助成的作用,没有这种违法行为,受害人不会立即死亡。否认其与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为不妥。
②确认“诱因”是死亡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在这种案件中,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非由一个原因引起,而是外力作用与内在病因互相结合,使死亡结果发生。
③违法委为与原病困相较,为次要原因,依其原因力,承担相应的部分责任,而非承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部分责任的大小,应以其实际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决定之,考虑过错程度,在50%以下决定之。
(3)主观过错,在侵害生命权责任构成中,无特殊要求,故意、过失均右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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