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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预防医学与卫生管理】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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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11号)印发给你们。近年来,随着卫生行业准入制度的施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颁布实施,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有力防范控制了非法行医、无证行医的现象。但是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中仍有少数报名者持假毕业证书或无效毕业证书报考,严重违背了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为了保证严格执法和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严肃性,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学历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在执行卫生部规定的同时一并执行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
  一、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取得中等卫生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等卫生学校的中医、中医骨伤、中医康复专业,经我厅同意设置,其所取得的医学专业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的报名依据。
  二、2000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经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的职业中专毕业生,要求各招生学校出具专题报告,提供招生当年的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文件及计划、招收新生审批表、毕业当年的毕业生名册,于2002年9月底前按属地原则报送原件和复印件(二份)至所在市卫生局,经市卫生局核实无误后,于2002年10月底以前由市卫生局转报一份复印件至我厅审批备案。逾期不再接收报送材料。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三、根据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卫办科教发[2001]139号通知精神,自2000年9月开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不再设置医学类专业,原专业目录中的“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等医学类专业已经予以取消。为此,2001年1月1日后入学,取得职业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四、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药卫生类高职高专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4号),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教育部备案。职业技术学院和非医药卫生类高等专科学校原则上不得举办医学类专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办的,应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提出申请,教育部将会同卫生部进行评估,具备条件且确实需要的由教育部批准后方可招生。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医学类专业,国家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认可学校(或专业点)名单中予以登记。为此,自2002年4月25日以后入学的,取得国家承认的普通、高职专科及以上高等医学类专业学历者,其学历可以作为参加相应类别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五、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自2002年10月31日起,停止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成人高等教育举办的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自学考试和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专业、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只能招收已取得卫生类执业资格的人员,停止招收非在职人员。该文还对卫生部卫医发[2002]111号通知第二条中的时间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即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中未经过评估的医学类专业,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举办的相关医学类、药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其入学注册的国内外、境外非在职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学历可作为相应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