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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精神分裂症的三十項建議 【医学心理学与精神医学版】

急性症狀發作之藥物治療

资料来源 :医 学 教 育网
建議一:除了clozapine以外,對於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急性症狀發作而言,抗精神病藥
物應當作第一線藥物使用

建議二:抗精神病藥之劑量應等同於每日chlopromazine當量三百至一千毫克,至少持
續六個星期,並應使用最小有效劑量,若有大於此範圍之處方,應有合理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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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三:對於首次急性精神病症狀之患者,應投予除clozapine之外的抗精神病藥物,
且劑量應維持在建議二所列範圍之低限

建議四:對於大負載劑量(massive loading dose)之抗精神病藥物投予,亦即所謂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rapid neroleptization(快速鎮定法)應予避免

建議五:各項研究指出,對於正性症狀而言,並沒有證據指出某一種抗精神病藥有較優
越的療效,故選擇用藥的考量,應基於病人的接受度,過去對於個別藥物的反應

建議六:對於抗精神病藥血中濃度之監測,應限制於下列情況下執行之:
一、當患者接受足夠劑量後仍反應不佳時。
二、當臨床上難以區分藥物副作用,如靜坐不能或運動不能,以及如精神分裂症之激動
或負性症狀時。
三、當抗精神病藥與其他藥物並用,並有可能影響藥物動力學時。
四、在極年幼及年長,或是有身體疾病的患者,預估其藥物動力學與一般情況不同時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五、當懷疑藥物順從性不佳時

建議七:對於預防性抗巴金森症藥物之投予,應考量個案之個別情況,考慮病患與醫師
之治療原則,錐體外症狀之過往史,其他導致錐體外症狀及抗乙醯膽鹼症狀之危險因
子。對於抗巴金森症藥物之效果及是否予,應於治療過程中持續評估

 

維持性藥物治療


建議八:病人之急性症狀在服用抗精神病藥後,若能有效地緩解,
則應繼續服藥至少一年,以減少復發或正性症狀惡化。

建議九:維持性劑量應等同於Chlopromazine(CPZ)每日三百至
六百毫克(口服或長效針),若急性期使用劑量超過此一範圍,
應於症狀穩定後,以每六週減少百分之十,直到復發之早期症狀出現
或達到建議範圍之較低劑量。新的維持劑量應以最後一次能將症狀
有效控制之劑量為準,應儘量避免使用超過CPZ每日六百毫克之
等同劑量,除非其對於症狀控制及病患舒適度優於建議劑量。
總而言之,應儘量使用最低有效劑量。

建議十:重新評估藥物劑量,或是否給予持續性藥物治療,
應於療程中持續評估。對於在給予抗精神病藥前僅有一次正性症狀
發作,且在維持性治療的一年期間後沒有再出現正性症狀者,應在
其瞭解復發危險性及同意治療計畫前提下,給予試驗性之停藥。對於
有一次以上發病而在過去一年中症狀控制良好之患者,除非發生無法
接受之副作用或禁忌,維持性治療應繼續。若維持劑量超過CPZ六百毫克
等同劑量,應以建議九之原則降低劑量。若要放棄降低劑量,應有清楚
的理由,如病患擔心復發或生活壓力等因素。

建議十一:由於可能增加症狀復發或惡化之危險,不應例行性地以
間歇性藥物治療來取代維持性藥物治療。這種策略可考慮施用於拒絕
維持性治療者或對藥物副作用過於敏感等禁忌之患者。

建議十二:對於口服藥無法配合或偏好長效針之患者,應強烈考慮
長效針型抗精神病藥物之治療,並且可作維持性治療策略之第一線。

 

新一代抗精神病藥物


建議十三: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分裂症病患之正性症狀,若
無法藉由兩種不同化學結構分類之抗精神病藥獲得有效控制,
應嘗試以Clozapine治療,除非病人患有心律不整或血液再生不良。
藥效不佳之定義為:經兩種不同化學結構分類之抗精神病藥,各經
六週等同於每日一千毫克CPZ之投予後,症狀仍持續之患者。
Clozapine之建議劑量是每日三百至八百毫克,試驗期間至少三個月,
並應使用最低有效劑量。若治療反應不佳,則應檢測血中濃度並
緩慢增量至八百毫克或增至副作用可容忍之範圍。若有療效,則
clozapine應持續至維持性治療中

建議十四:在精神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有反覆之暴力
行為或持續之精神病症狀者,在無法藉由兩種不同分類之抗精神病藥
得到有效反應,應考慮投予Clozapine。

建議十五:Clozapine應提供給對於其他抗精神病要有無法耐受之
副作用,如嚴重或令人難忍的遲發性運動異常、持續性肌張力異常,
及惡性抗精神病藥物症候群,而又需要抗精神病治療之患者。

建議十六:病人經由傳統抗精神病藥物治療後正性症狀雖然減緩,
但其錐體外症狀對於抗巴金森藥物治療反應不佳的話,應考慮投予
risperidone。完整的療程應達到每日四至十毫克之risperidone
持續治療六至十二週之標準。Risperidone可用作第一線治療藥
物,且應給予最低有效劑量。

 

輔助性藥物治療

建議十七:病人正性症狀雖然減少,但在臨床上如果仍有持續而
顯著的焦慮、憂鬱、或敵意時,應接受輔助性藥物治療。Benzodiazepine
或Propranolol對於持續之焦慮具有療效。具持續憂鬱症狀之患者應
考慮抗憂鬱劑。具持續之敵意或有類似躁症症狀之患者應輔助以
Benzodiazepine、Lithium、或carbamazepine治療。使用輔助性
藥物治療之理由應記載清楚。某些輔助性藥物應避免與clozapine
併用以避免加成效應而產生副作用,如加上Benzodiazepine可能
產生呼吸抑制,加上carbamazepine可能產生骨髓抑制。

建議十八:對於經由足夠之抗精神病藥物,包括新一代抗精神病藥物
如clozapine或risperidone治療後仍有持續正性症狀之患者,應接受
建議十七中之輔助性藥物治療。



電器痙攣治療法

建議十九:對於前述建議之藥物治療無反應之患者,若(1)發病少於
一年或大於一年但處於急性發作之早期,或(2)具有顯著之情感性或
僵直性症狀者,應考慮單獨施以電氣痙攣治療法,或合併抗精神病
藥物治療。

建議二十:電氣痙攣治療法之劑量(即治療次數)應與治療情感性疾患
之劑量相當(約十二次)。

建議二十一:Regressive ECT(短時間予以高劑量之電氣痙攣治療法)
並不建議使用於精神分裂症患者。


心理治療

建議二十二:不應以精神動力模式(利用潛意識素材之詮釋以及著眼於
移情及退行之治療方式)之個別或團體心理治療來治療精神分裂症患者。

建議二十三:針對精神分裂症患者特殊功能缺失-,而結合支持性、
教育性、行為及認知技巧訓練為導向之個別或團體心理治療,應持續施行,
以改善各項功能,並解決某些核心問題,如服藥之順從性。


家族治療

建議二十四:對於仍持續與其家庭有接觸之患者,應提供至少九個月之
家庭社會心理介入,結合疾病衛教,心理支持、危機處理、以及問題解決
技巧訓練。這些介入也應提供給非家屬身分之照顧者。

建議二十五:家庭介入不應只侷限於被認定具有高情緒表露的家庭(批評、
敵視與過度干涉)。

建議二十六:不應採用將家庭功能異常視為精神分裂症病因之家族治療模式。

職能復建

建議二十七:具有下列特性之精神分裂症患者應予提供職能服務:一、將職場之勝任視
為個人目標。二、曾有稱職之受僱經驗。三、有較少之精神科住院。四、經由正式之職
能評估後,判定具有好的工作能力者。

建議二十八:居住於社區之精神分裂症患者若符合建議二十七之條件,服務系統提供職
能服務之範圍應包括:一、職前訓練。二、過度性就業。三、支持性就業。四、職業諮
商以及教育服務。

服務系統

建議二十九:對於容易自己停藥或生活危機多之精神分裂症患者,服務系統應包含積極
性個案管理assertive case management(ACM)以及積極性社區治療計劃 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ACT) program。

建議三十:積極性社區治療計劃 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 programs應針對重
複住院或是無法以傳統之醫療方式來積極治療之高危險群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