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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咽喉科-头颈部损伤鉴定标准(重伤)     【耳鼻喉专业讨论版】

耳鼻咽喉科-头颈部损伤鉴定标准(重伤)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1990年6月20日“两院两部”共同发布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或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耳鼻咽喉科-头颈外科范围内以下属于重伤: [医学教育网整理发布]

 

I 容貌损毁

容貌损毁是指毁损他人面容〔3〕,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1.耳廓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侧耳廓缺损达百分之五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总面积超过一耳百分之六十;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二)耳廓损伤致使显著变形。

2.鼻缺损、塌陷或者歪曲致使显著变形 医学教 育网收集整理 。

3.口唇损伤显著影响面容。

4.颧骨损伤致使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1.5厘米;颧骨骨折错位愈合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5.上、下颌骨和颞颌关节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上、下颌骨骨折致使面容显著变形;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共七个以上;

(三)颞颌关节损伤致使张口度小于1.5厘米或者下颌骨健侧向伤侧偏斜,致使面下部显著不对称。

6.其他容貌毁损: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II 丧失听觉

1.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2.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III 丧失其他功能

1.上、下颌骨骨折或者口腔内组织、器官损伤(如舌损伤等)致使语言、咀嚼或者吞咽能力明显障碍。

2.喉损伤后引起不能恢复的失音、严重嘶哑。

3.咽、食管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吞咽困难。

4. 鼻、咽、喉损伤留有疤痕性狭窄导致呼吸困难。

 

IV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1.咽喉、气管、颈部、口腔底部及其邻近组织的损伤引起呼吸困难。

2.颈部损伤引起一侧颈动脉、椎动脉血栓形成、颈动静脉瘘或者假性动脉瘤。

3.颈部损伤累及臂丛,严重影响上肢功能;颈部损伤累及胸膜顶部致成气胸引起呼吸困难。

4.甲状腺损伤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致其功能严重障碍。

5.胸导管损伤。

6.咽、食管损伤引起局部脓肿、纵隔炎或者败血症。

7.颈部损伤导致异物存留在颈深部,影响相应组织、器官功能。

8.冻伤,电击损伤, 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出现耳鼻等部位坏死及功能严重障碍,参照上述有关条文。


说明

(1)鉴定听力减退的方法:

①听力检查宜用纯音听力计以气导为标准,听力级单位为分贝(db),一般采用500、1000和2000赫兹三个频率的平均值。这一平均值相当于生活语音的听力国值。

②听力减退在25分贝以下的,应属于听力正常。

③损伤后,两耳听力减退按如下方法计算:

(较好耳的听力减退×5+较差耳的听力减退×1)除以6。如计算结果,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就属于重伤。

④老年性听力损伤修正,按60岁开始,每年递减0.5分贝。

⑤有关听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声阻抗、耳蜗电图、听觉脑干诱发电位等)进行测定。

(2)呼吸困难是由于通气的需要量超过呼吸器官的通气能力所引起。

症状:自觉气短、空气不够用、胸闷不适。

体征;呼吸频率增快,幅度加深或变浅,或者伴有周期节律异常,鼻翼扇动,紫绀等。实验室检查:

①动脉血液气体分析,动脉血氧分压可在8.0Kpa(60mmHg)以下;

②胸部X线检查;

③肺功能测验。

诊断呼吸困难,必须同时伴有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以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