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正在超市选购牙膏的赵华女士得知今后牙膏的外包装上不能使用防蛀、治疗牙周炎等宣传口号时,她认可地说:“很多外包装宣传都把牙膏说成了包治百病的良药,误导消费者不说,还比普通牙膏贵很多。”
8月25日,亚心网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日起实施,执法查处则从明年10月1日开始。
亚心网记者走访乌鲁木齐一些超市和商场时发现,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化妆品比比皆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牙膏产品也不少,而从明年10月起,增白、防蛀、去痘等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的语言如果再出现在包括沐浴露、牙膏在内的化妆品标识上,相关企业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
《规定》将化妆品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这就意味着牙膏、沐浴露等日常用品也将“名正言顺”的被列入化妆品行列。
《规定》还要求,不管是进口还是国产的化妆品都要清晰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此外,《规定》还增加了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全成分标注的要求,标注方法和要求不符合相应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表示,牙膏和沐浴露一直被视为普通商品,被列为化妆品标识管理后,将得到更有效的监管,遏制一些企业随意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