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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恢复地震灾区正常医疗卫生秩序

2008-7-20 9:7 【

  做好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

  18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地震灾区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就做好地震灾区下一阶段医疗卫生防疫工作提出要求。

  做好治疗和康复工作

  卫生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重症伤员医疗救治的组织和指导,最大限度地提高治疗效果,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

  各地要认真做好地震出院伤员的后续治疗和康复工作,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医疗机构应积极与各级残联沟通协调,对具备条件的截肢、截瘫患者要及时安装义肢或发放附具,对于颅脑外伤、四肢骨盆伤等需要医院内康复的患者,应采取相应的医疗手段进行康复治疗,同时积极辅助以心理康复和心理危机干预。

  确保防疫工作全覆盖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确保防疫工作覆盖到所有村、所有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所有集中供水点,狠抓重点疾病、重点人群、重点环节和重点区域。

  深入开展以治理环境卫生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灾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深入开展以健康教育、环境整治、除“四害”为重点的夏季爱国卫生运动。以集中安置点为重点,在确保“五有”(有防疫队、有医疗队、有厕所、有垃圾堆放处、有饮用水供应点)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做好“四强化”(强化群众参与,强化环境卫生,强化健康教育和卫生宣传,强化卫生评比公告),建立卫生保洁岗位和制度。对受灾群众安置点的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和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和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传染病疫情的搜索、分析和预测工作,加强聚集性病例的监测,高度重视并切实防控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总负责的责任。全力保障安置点、集中生活区、建筑工地、学校、大型群宴单位及救灾物资集中分发场所的食品安全。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农产品和食品流通秩序,保障市场供应。

  进一步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增强群众卫生防病参与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积极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尽快恢复灾区正常医疗秩

  尽快将医疗服务、医疗收费和费用支付纳入正常管理轨道,尽早恢复正常医疗卫生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机构正常、有序、可持续运转。

  灾区政府要统筹规划并组织好临时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建立过渡临时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机构。要优先安排基本医疗服务和卫生防疫设施的恢复重建。

  落实灾区困难群众过渡性基本医疗照顾措施,尽快恢复灾区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妥善解决灾区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结束后,灾区群众的医疗费用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要积极推进灾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切实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的权益。

  储备医疗防疫队伍各1000名

  在外省对口支援和省内“一个市州对口支援一个重灾乡镇”的基础上,在全省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储备队伍各1000名,实行医疗卫生一个市支援一个极重县(市),帮助灾区尽快恢复正常医疗秩序,提高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