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
■1979年,经国务院批准,卫生部等部委发布《关于宣传吸烟有害与控制吸烟的通知》。
■1987年,国务院颁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1991年,卫生部发布《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影剧院、音乐厅、体育馆、博物馆、公共交通等候室等共13类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991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11个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上深入开展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加强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
■1997年,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等颁布《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对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烟提出进一步的要求。
■截至2006年10月,全国33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有154个颁布实施了本地区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有法规城市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的45.7%。
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曾引起了公众的广泛讨论。在全国150多个颁布实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的城市中,北京市是第一个把禁烟的范围扩大到所有餐馆、办公室的城市。
范围扩大成亮点
禁烟有民意基础
“过去,社会单位的禁烟主要指会议室不能吸烟,现在扩大到办公室、食堂、卫生间、走廊、楼梯、电梯。宾馆、旅店等必须划定无烟楼层。《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扩大了禁止吸烟区域。”北京市爱卫会办公室的饶英生通俗解释了新规定的新之所在。
“这个规定的出台不是政府心血来潮的‘突发奇想’,有3个主要的背景。”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法制处处长张培莉介绍说。
这3个背景指的是:中国政府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2006年1月9日在中国生效,每个缔约方都应在生效后5年内提供普遍保护;1996年5月15日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授权北京市政府可以确定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国政府承诺举办一届“无烟奥运会”。
从2008年年初开始,北京市卫生局、市爱卫会办公室就起草了《规定》的草稿。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召开了60多个座谈会,征求了国家机关、北京奥组委和市商务、旅游等部门的意见,征求服务行业经营者和公共卫生专家的意见。法制办还派人就草案内容征求了世界卫生组织代表的意见。
记者翻阅法制办整理的网上民意汇总,体会到百姓对禁烟的关注。有的群众的意见达2000字,他们在对禁烟表示支持的同时,纷纷为禁烟“支招”。
执行面临考验
爱卫办是执法主体
尽管《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了很多人支持,但人们最大的担心是《规定》能否得到执行。“管不管用?”将是最大考验。
草案规定了对违规吸烟者的罚款数额50元,很多群众认为处罚过轻,但正式《规定》出台后,反倒没有了罚款的规定。
“上位法《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里有关于罚款的条款。随着国家行政处罚法的实施,上位法里原来关于单位检查员对个人的罚款也失去了效力,由双罚变成了单罚,现在只可以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北京市法制办副处长王子强解释说。
据北京市地方法规和这个《规定》,市区县爱卫会办公室是禁烟执法单位。
人们不禁要问,这是个什么单位?它有能力管住各个层次的烟民吗?
“现在,爱卫会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实行委员制。北京市副市长是北京市爱卫会主任,包括卫生局、商务局、旅游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北京市爱卫会设有办公室,是地方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饶英生说。
针对执法力量薄弱的担忧,饶英生说:“我们有信心,禁烟规定的执行,不仅仅靠专门执法力量,还要依靠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单位管理的机制。”《规定》生效后,涉及的禁烟单位将根据需要设“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检查员”。
禁烟立法能否“升格”
建议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
目前,多项科学研究已明确证实二手烟可造成死亡。中国是个烟草消费大国。据推算,我国每年死于被动吸烟的人数超过10万。
从1979年开始控烟工作以来,我国颁布涉及控烟的全国性法规、条例等已有20多部。譬如烟草专卖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北京的规定振奋人心,只要下决定,烟是一定能禁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襄樊市农业科学院副院长周建元在今年人代会期间呼吁制定《公共场所禁烟法》。
她认为,公共场所禁烟法应包括:
禁止在各种公共场所吸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拘留等惩罚。为方便吸烟者,可设立专门的吸烟区。
禁止在电影、电视及其各种音像制品中出现吸烟镜头。如果确因影视作品情节特别需要,应报卫生主管部门批准。所有的饭店、酒吧、咖啡店、茶馆、KTV等公共消费场所必须悬挂“禁止吸烟,在公共场所吸烟违反公共道德”标志,特别要在包间内悬挂这一标志。
香烟盒的一面必须印刷“吸烟有害健康”,并印上因吸烟导致肺癌的病人的病变肺等有关图片等。图片面积应按《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十一条的规定:“宜占据主要可见部分的50%或以上,但不应少于30%。”禁止使用“低焦油”、“清淡型”等词语。
在电视、报纸、杂志、户外广告等各种广告中禁止出现变相香烟广告。不得使用有特殊意义的名称作为香烟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