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的行为,制止非法交易,近日,自治区卫生厅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规定,凡被列入黑名单的药械企业除在卫生厅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外,两年内不得参与药品招标采购。该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
《办法》规定,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是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二是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认定有行贿行为并作出处理的;
三是因行贿行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物价检查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四是在药械购销活动中因收受商业贿赂被司法机关判决、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所涉及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行贿的。
《办法》还规定,对已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械生产、经营企业,从不良纪录决定之日起两年内,自治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该企业生产或经销的药械,药械招标组织不得接受该企业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投标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在与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代理人签署药械等招标采购合同时,应列明企业承诺不从事商业贿赂行为的条款,一旦出现商业贿赂行为,将解除合同并由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药械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