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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急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就手术? 规定仍有不足

2008-12-23 9:22 【

  日前,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据北京大学航天临床医学院腹部基本外科普外科副主任许洪斌、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脑外科医生孙宏涛介绍,其实以往的国家卫生管理法规中对于急救也有类似的规定,如果遇到需要马上急救的病人,没有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医务处的领导、院里的领导就有权利批准手术,而各医院也一直是按这样做的。

  对于车祸等需要紧急抢救的患者,送到医院后,很有可能没有家属陪同,这时如果没时间或没办法联系家属,医院可以在负责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急救,若是三无病人,产生的费用由国家负担。

  但是如果有家属在场,就必须首先取得家属的同意,对于手术知情同意书,家属可以选择同意治疗,也可以选择放弃治疗,但是如果既不同意也不放弃,不肯在同意书上签字,就会让医院无所适从,如果进行手术,假如患者痊愈当然皆大欢喜,一旦患者死亡甚至只是有不满意的地方,医院的行为没有法律保障,需承担全部的责任。因此,目前多数医院采取的做法是,如果患者或家属拒绝签字,视为拒绝手术。

  关于草案的两点疑问

  此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中,规定了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对于这项规定,许洪斌认为界定不够清楚。

  1、“难以”究竟指什么?

  首先对于“难以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同意的”情况,“难以”是指何种情况?家属不在场或联系不到?还是家属在场但不肯签字?如果是指前者,那么它跟以往的规定没有什么区别,也解决不了类似去年“肖志军案”的问题;如果是后者,医院可以抢救,也面临一些现实的问题,比如,抢救以后费用谁来承担?据孙宏涛介绍,一般送到医院来急救的病人,都是希望可以抢救过来的,如果不肯签署同意书,很多是因为经济能力的问题。如果规定这种情况医院必须抢救,对于费用的支付国家需要做出安排。

  2、“可以”抢救,是否也可以不抢救?

  其次,对于“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的说明,“可以”施救,是不是表示也可以不施救?这项规定不是一项强制规定,如果医院积极治疗,可以对患者进行抢救,如果医院不积极治疗,那么不抢救是不是也不违反规定?如果是这样,很多医院会考虑到医疗纠纷以及费用等问题而选择不抢救,那么类似“肖志军案”的情况,依然得不到解决。

  为什么要签字?是为了给医生免责?

  手术知情同意书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管理,主要起到一个“通知”的作用,让患者在手术前了解到可能遇到的风险。北京大学航天临床医学院腹部基本外科普外科副主任许洪斌介绍说,现在大家对于手术知情同意书都有一个误解,认为只要在上面签了字,一旦出现医疗事故,责任就需要签字者来承担,而医生可以免责。事实上不是这么回事,手术知情同意书的目的是起到一个告知的作用,用以证明医生确实已经告诉患者或其家属可能遇到的风险,假如发生了医疗事故,需要进行事故鉴定,如果是医生的治疗存在错误,依然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患者或其家属拒绝签署同意书,按照原本的规定,将由医院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