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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关系将可随本人转移 草案已提请人大审议

2008-12-29 11:11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昨日下发通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征求意见。据悉,《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再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社会保险法草案,在上一届初次审议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修改,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大险种进行分章规定,对职工群众最为关心的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等问题增加了明确规定。

  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个人跨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草案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和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所需家庭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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