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医疗保险事业处了解到,为了进一步方便市民就医,给百姓带来实惠,我市在9月5日出台《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后,再次对实际操作中发生的具体问题进行完善。
今后,12周岁以下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首诊时可任选五区医保定点医院。
儿童不受医院级别限制
城居医改《实施细则》中要求,市辖区参保居民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首诊时应按属地在本区任选一个二级以下(含二级)定点医院就医。“但在实际运作中,五区的居民在居住方面融合比较充分,而且除芝罘区外,其他四区很少有专科医院。”为了方便患者就医,此次做了两个调整:一是住院首诊医院的选择不受属地的限制,市辖区的参保居民,可在五区内的所有二级以下定点医院中,自主选择住院的首诊医院;二是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住院首诊不受医院级别的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需住儿科病房时,可根据病情的需要,自主选择首诊的定点医院,不再受医院级别的限制。
已患大病者申请认定时限提前
根据规定,患者只有在城居医改启动实施后,也就是2008年10月1日后,在二级以上医院经过系统治疗之后,仍然符合大病认定标准的才能申请认定门诊统筹病种。为了减少参保患者负担,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对于不易康复的七个病种———全身各系统肿瘤、白血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肾功能衰竭、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障碍,凡是2005年1月以后在二级以上医院经过系统治疗的,均可凭住院病历申请大病认定;对于其他相对易康复的9个病种,凡是2008年1月以后在二级以上医院经过系统治疗的,均可凭住院病历申请大病认定。
对于已患大病的参保居民,申请大病认定,都要经过统一的专家查体。“今年10月15日,五区参保居民可到参保经办机构申请认定。”凡是符合大病条件的,今年10月1日后的费用予以报销。
儿童医保待遇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为了充分保障儿童的医疗需求,我市对未成年居民儿童,即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在实行城镇职工3大目录的基础上,用药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做了调整和增加。也就是说,儿童居民可以多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