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导致孕妇早产14天,花都区法院判肇事司机赔偿2000元精神抚慰金。
去年8月10日22时左右,汤某驾驶货车在花都区华夏食府路段,与黄某驾驶的小客车相撞。
交警部门认定,该次交通事故中汤某承担全部责任。
该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但坐在小客车上的黄某的妻子陈某距预产期仅15日,因该事故腹部被碰撞,被医院诊断为“疑似胎盘早剥”,次日上午早产,母子平安。不久,黄某夫妇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起诉司机汤某、货车车主和货车交强险承保保险公司,要求三被告赔偿陈某生产时所发生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同时,黄某和陈某还表示,他们对于母婴是否平安健康承担了极其巨大的精神压力,受到了精神损害,要求被告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花都法院认为,鉴于被告方均未提出反证,推定本案交通事故与陈某的早产存在必然联系,被告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同时鉴于陈某事故发生之前已有身孕,如未受交通事故影响,其顺产时亦会产生医疗费等各类费用,但因事故导致的剖宫产术造成费用增加,故酌情认定,被告方应当承担陈某损失的三成。同时,法院还认为,陈某在临盆前夕突遭交通事故,属不正常分娩,必然给其本人及其丈夫造成巨大的精神压力。被告方应适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故酌情判令被告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