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回老家办完喜事没几天,林小姐就传出怀孕的喜讯,但她随后也收到聘用单位的辞退通知。
林小姐告诉记者,6月4日,她应聘到晋安区象园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试用担任护士。在此期间,她主要负责打疫苗、文档管理等工作。7月2日,卫生服务中心公示,决定聘用她担任见习护士,并准备签订劳动合同。林小姐表示,因急着办婚事,她请假回漳州老家几天,把签合同的事给耽搁了。
7月11日,林小姐无意中发现自己怀孕,并将这消息告诉了同事,消息随着传开了。考虑到怀孕期间不能接受电脑辐射,林小姐向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提出调换工种,被拒绝。7月31日,卫生服务中心以“不再适合这个工作”为由要求林小姐自动请辞。此后又将林小姐调往收费窗口和药房工作。16日上午,负责人要求林小姐离开卫生服务中心。
林小姐告诉记者,在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一段时间后,她对工作已经适应,中心原本也已同意签劳动合同。听说她怀孕后,中心又改变主意将她辞退,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不准辞退孕期女职工”的规定。卫生服务中心将她辞退时,并未给出任何原因。
记者随后走访了象园街道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否认知道林小姐已怀孕。他表示,试用期内单位有权利辞退员工,林小姐在收费窗口工作期间不积极不主动,也不熟悉业务,他们经过研究决定,才决定辞退林小姐。林国宝表示,林小姐确实曾找过他,要求做些远离电脑辐射的工作,被他拒绝。他表示,当初聘用林小姐时,电脑操作也被列入综合考评的一个重要指标。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王征全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法又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以“不积极、不主动”为由退员工。王律师表示,林小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劳动仲裁机关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