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新版《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展会上现货卖药属于违法行为”、“药店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制剂”、及“药店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等多项措施,都在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市场,保障广大百姓的用药安全。对众多消费者来说,新版《办法》是否被诸多药店认真执行,最直观的莫过于能否主动“提供销售凭证”。昨天,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行了暗访。
在西岗区金海花园西园一家药店,记者购买了用于外伤创面及感染创面清洗的乳酸依沙吖啶溶液(利凡诺尔溶液)和一袋脱脂棉。许是因为总额只有3元钱,直到记者提醒,才打印出销售凭证来。在花园广场一家连锁药店里,记者又花了20多元钱买了一盒非处方药,付款后,店员就将付货凭据和销售凭证一并交给了记者。
记者了解到,目前,消费者在医院药房购买药品一般都会得到相应的处方和销售凭证,但如果只是在药店买些治疗头疼发热的普通药品特别是非处方药时,往往没有处方,也不会索要销售凭证,这就给处理药品质量问题带来了许多麻烦。为给追溯、查证、处理药品质量问题提供重要线索来源,进一步规范药品购销记录和行为,新出台的《办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按照这个标准,记者经仔细比较,发现两份销售凭证的信息“完整率”还有一定的差别。金海花园这家药店开具的销售凭证标明了供货单位、药品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但没有关于生产厂商的内容和药品生产批号。而花园广场这家连锁药店所开具的销售凭证,则相对完整地打印出了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和价格等内容。
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版《办法》实施之前,已对我市药品流通企业进行认真地宣贯和培训。对部分药店提供销售凭证方面的不规范,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予以规范。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药店购买药品进行自我药疗时,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不要忘记索要销售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