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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医院输血染丙型肝炎 获赔精神抚慰金5万元

2007-5-6 9:55 【

  输血染丙肝 患者赢官司

  因输血感染了丙型肝炎,30出头的青年男子蒋某几乎绝望了,一纸诉状把曲靖市麒麟区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和曲靖市中心血站(以下简称血站)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近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医院和血液中心承担蒋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及后期治疗费,并支持了蒋某的全部精神索赔。

  2005年5月10日晚,蒋某因外伤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当晚,医院对蒋某给予供氧、扩容,并在换药室进行清创、止血及伤口缝合。因病情危重需给予输血救治,医院为蒋某输入由中心血站提供的血液悬浮红细胞和血浆后,下了一份《病危通知书》。经过治疗,蒋某病情好转,并于5月27日自动离开医院。

  1个多月后,蒋某感到全身乏力,眼球、皮肤发黄,7月12日,蒋某到曲靖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被确诊为丙型肝炎。蒋某说:“因为输血传染上这种难以治愈的传染病,身心备受煎熬,我的精神也要崩溃了,家庭也为我而背上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之后,蒋某把医院和血站告上法庭,索赔68万余元,要求两个单位共同为此事承担责任。在法庭审理中,医院和血站均称蒋某感染病毒性肝炎与医院的医疗行为和血站所供血液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医院和血站的过错行为导致了蒋某患上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损害了蒋某身心健康,造成了其经济和精神上的痛苦,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法院判令医院和血站连带赔偿蒋某经济损失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后期治疗费由医院和中心血站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