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最近在2007年全国医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医疗机构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要坚持先抢救、后缴费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他说,医院急救欠费问题不能成为拒绝救治病人的理由,医疗机构应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制定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卫生等事件救治任务的补偿政策,妥善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
记得去年这个时候,卫生部部长高强在2006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说,“对于危重病人和需要救助的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绝不允许见死不救。”众所周知,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是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天职,既为天职,就意味着医院绝不能因病人无力支付费用而拒绝救治,绝不能把病人缴费作为救治病人的前提条件,绝不能颠倒“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次序。正如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所言,虽然现实中医疗急救欠费问题比较严重,但解决欠费自有其他办法和途径,不能与救治病人形成制约与被制约的关系,不能因为要解决欠费而使救治病人受到影响。这样一个简单的道理,却需要卫生部负责人三令五申反复强调,实在令人感慨系之。
既然明确了“先抢救、后缴费”、“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那么,鉴于“先缴费、后救治”已经成为一些医院的潜规则,病人因无力付费延误救治而死亡的恶性事件一再发生,当务之急是必须确定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性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其次才是为解决医疗急救欠费问题寻找良方。事实上,对于第二个方面的问题,从政府主管部门到社会各界已经想了很多主意,并且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思路,如卫生部长高强表示,属于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通过民政部门救助经费解决;不属于救助对象的,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或社会捐助资金解决;同时地方财政应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相较之下,对于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却普遍存在着认识不清、查处不严和治理不力的现象,这正是医院见死不救行为屡屡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将医院见死不救称为“违规违法行为”,“违规违法”当然是没有问题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些规定都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但是必须指出,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和性质有时并不止于此。《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些医院和医务人员认钱不认人、见死不救,对患者的健康和生命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上升为犯罪的性质,必须严格依法惩处。
几年前曾有人建议在刑法中增设“见死不救罪”,以惩罚医院、医务人员以及其他履行特定职务或承担法定义务的机构和人员见死不救的行为。其实,对于医院和医务人员等特定主体的见死不救行为,依据现行《刑法》等法条就能够予以惩治,现在缺少的只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只有法律真正发挥应有的震慑作用,医院一旦因坚持“先缴费”而延误患者救治造成严重后果,医务人员或医院负责人就要被判刑坐牢,才能坚决杜绝医院见死不救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