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即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28日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已有160多家医疗机构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人体器官移植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一定要保证老百姓的安全。
“黄洁夫表示,全国要统一人体器官移植准入标准,如果不统一,全国就乱了。
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但这些医疗机构都需在卫生部备案。
据介绍,今年根据各地上报的情况,3月26日卫生部进行了第一次评审,600多家申报医疗机构中有160多家获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卫生部将把这些名单反馈到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由各地公布各自通过的医疗机构名单。然后卫生部再公布国家认可的医疗机构名单。
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可以合法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国家公布的名单是为了给老百姓的选择提供参考。
“这样做既避免权力全部集中在卫生部,同时对地方又起到一个监督作用。”黄洁夫说,各地通过的机构,如果没有通过国家审核,在一两年的过渡期以后必须经全国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委员会的审核通过,否则将被取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