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两次怀孕待产入住医院期间,由于两所医院在实施剖宫手术过程中,误扎左右输尿管造成肾功能损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弋阳县甲医院和弋阳县乙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接生的两所医院赔偿损失17余万元。4月26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调解了此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被告弋阳县甲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各项经济损失计13.8万元;原告李某与两被告同意后期治疗费用依据有关治疗凭据另行支付或起诉。
2001年,原告李某临产,住入弋阳县甲医院处妇产科,1月14日经过各项检查后,对原告实行剖宫手术,生一男孩。时隔4年,原告再次临产,住入弋阳县乙医院处妇产科,2005年1月25日,又对原告实施了剖宫产术,生一女孩。手术完毕,发现原告无尿并全身水肿,经检查,为双侧输尿管被缝扎。
经江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原告2005年1月25日在弋阳县乙医院进行剖宫产术时,医生误扎右侧输尿管造成四级医疗事故,应负完全责任。同时认定原告左侧输尿管下段的梗阻,左肾无功能以及重度积水,反映病理时间较长不是短期内左侧输尿管下段梗阻所能导致的。于是,原告在2006年9月20日就左侧输尿管梗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上饶市医学会上饶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本病例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弋阳县甲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进一步积极治疗。
治疗期内弋阳县乙医院支付原告医疗费用13698.1元,因双方对其他费用协商未成,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7余万元,并承担后续治疗的相关费用。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弋阳县甲医院赔偿13.8万元的赔偿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