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逐渐增多,农民工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但是,在大多数工伤案件中,九成以上农民工没上工伤保险,遭遇工伤后,农民工工伤索赔陷入繁琐复杂的工伤认定程序,支付高昂的维权成本,这已经使工伤维权成为农民工除欠薪外面对的新难题。
许多农民工反映,他们身边的工友在打工中受伤后,用工单位一般都遮遮掩掩不愿承担责任,而如果找劳动保障部门仲裁,则既费时间又费精力。
法律意思淡薄,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难确定。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多数农民工法律意识极其淡薄甚至认为不签合同是君子,签了合同是小人,主动签订劳动合同的寥寥无几。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利用农民工求工心切,自己又想规避法律责任,故经常找各种借口搪塞,拒绝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发生工伤后,许多用人单位为规避责任而否认其是自己的员工。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时农民工应当提交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农民工必须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提起一审、二审;认定工伤并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对工伤赔偿待遇有争议的,还需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还要提起诉讼,一系列程序走下来,少则数月,多则两三年。由于仲裁裁决没有终局性,而处于争议对立面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很难都对裁决满意,起诉就在所难免。而经过仲裁、一审甚至二审,可能半年甚或一年的时间过去了,仍然还没有确认劳动关系。
用工关系复杂,缺少证据使案件久拖不决。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发放的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虽然上述规定能在一定程度声度上帮助简化认定劳动关系的程序,但是,情况仍然很严峻。因为,农民工工伤认定中大量存在企业租赁、承包,工程转包、分包等情况,不少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企业的租赁方和承租方、发包方和承包方、建筑工程的转包分包方和承揽方互相推诿,以自己不属于受伤职工的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特别是建筑工程层层非法转包过程中的承揽和人工费承包,这些承包中的承包人(也称“包工头”)私自雇佣人员为其打工,基本上都不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职工发生伤害后,有90%以上的用人单位(发包方)以种种借口不承认与受伤害工人有劳动关系,把责任推给个人分包的“包工头”,推卸责任。